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为促进科研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充分调动教师科研积极性,不断提升我校科研水平,根据国家、省市相关科研管理政
策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科研项目分类
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包括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校级科研项目三大类。
第一条 纵向科研项目,是指列入国家各级科研主管部门科研发展计划的项目。纵向科研项目级别认定原则上按照项目主管
单位的级别和业务性质认定,如科技部主管科研项目为国家级、省科技厅主管科研项目为省级、省教育厅主管科研项目为厅级等。项目级别认定如有不明晰或有异议的,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纵向科研项目分三类:
(一)国家级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部相关研究计划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国家973 计划、国家863 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等项目)等。
(二)省(部)级科研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教育部等中央各部
委主管的科研项目等。
(三)厅市级科研项目:省政府有关厅局以及市政府下达的科研项目等。
第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是指企事业单位及政府机关委托学校承担的各类项目,包括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
第三条 校级科研项目,是指由学校发文立项的科研项目。校级科研项目的宗旨是培育高层次项目、培养青年科研人才以及
服务学校中心工作。
(一)校级项目包括基础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两类。基础研究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青年项目)。重点项目面向学校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主要为培育省部级及以上项目而设;一般项目面向中级及以下职称教师(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 周岁),主要支持中级及以下职称教师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应用对策研究项目是服务地方政府及企事业单位科学决策的研究课题,对申报对象一般不作要求。
(二)校级科研项目采用先结题后资助的形式。基础研究重点项目给予1 万元经费资助,结题成果为1 篇一级及以上期刊论
文(或2 篇CSSCI 期刊论文)或该课题同题立项为省部级及以上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给予5000 元经费资助,结题成果为1 篇核心期刊论文或2 篇一般期刊论文。应用对策研究项目给予1万元经费资助,结题成果为获得市厅级及以上批示/采纳或获得10 万元及以上相关横向课题经费(结题需附相关企事业单位采纳的研究报告)。
(三)校级科研项目酌情设立专项项目。专项项目指的是结
合学校的中心工作而专门设立的项目,经费资助形式参考一般项目(青年项目)执行。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再考虑立项校级项目资助:如有主持省部级及以上在研项目不得申报校级重点项目及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如近三年已主持2 项厅市级项目,或已同题主持厅市级及以上项目,或已主持2 项校级项目,或有主持在研校级项目而尚未结题的不得申报校级一般项目(青年项目)。
(五)校级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在研时间一般为1-2 年、校级重点项目在研时间一般为2-3 年,校级应用对策研究项目在
研时间一般为1 年,不得延期,逾期一律作撤题处理。
第二章 纵向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四条 科研处负责发布项目申请通知、项目指南及其它相关信息。学院应及时整合资源,组织申报。科研处将在学院推荐
的基础上,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限额申报的项目,必要时组织校内外专家评审或提请校学术委员会评议,择优推荐申报。
第五条 项目批准后,由科研处通知项目负责人及时填写项
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办理立项手续。
(一)学校支持与校外科技人员合作申报各级各类纵向项目,申报前应得到科研处同意并备案,且项目申报书、合同书中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应为承担或合作单位,否则不予认定。
(二)与外单位合作申请的项目,应签订合作研究合同书,明确责任、权益、经费及知识产权归属等。
第三章 横向项目签约与立项
第六条 横向项目洽谈由项目组负责,与委托方共同确定项目的技术指标、经费预算和相关责任,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技术合同法》要求,签订技术合同,生效后正式立项。具体程序是:
(一)由项目组和委托单位按科研处提供的文本要求共同起草合同书,经科研处审核批准并加盖“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公章后所签订的合同才有效;
(二)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需向科研处提交一份项目合同书。
第七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人不得以学校名义私自与外单位签订科研合同。学校在横向科研项目合同订立后,对具备登记
条件的,依法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并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章 科研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科研处代表学校负责组织项目申报、指导合同签订、开展中期检查、与项目主管部门协调、报送结题验收材料等工作。学院负责本单位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宜,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支持与保障。
第九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在合同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对项目的实施、人员组织、经费使
用等全面负责,并按要求定期提交项目进展报告,确保项目按计划任务书要求完成。为了保证项目按计划实施,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变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须由原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科研处上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纵向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组成员、项目研究内容和进度。如确需调整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
经科研处上报主管部门批准。
(一)科研项目应按时完成,因故需要延期的,项目负责人须在项目规定完成时间前三个月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科研处上
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对于限额推荐批准的项目,如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在两年内不得申请新的同类项目。
第五章 科研项目结题与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合同或研究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研究工作。
(一)在进行项目研究过程中,应注意编写、收集相关技术资料,准备好有关项目验收(或鉴定)材料,向科研处提出项目
验收(或鉴定)申请,报请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后,进行验收(或鉴定)。
(二)项目完成后须向科研处提供符合合同规定要求的完整技术资料,包括项目验收(或鉴定)申请书、项目合同书(复印
件)、项目实施工作与技术总结报告、涉及技术与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或项目经费决算报告)、与项目成果有关的知识产权资料(包括技术资料、证明材料、专著、论文等)、项目验收(或鉴定)证书等资料一套。项目成果需标注相关课题题目与编号。
第十二条 横向项目的结题以项目合同的要求为准,项目完成并得到委托方认可或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后,项目负责人应将最
终成果和同意结题意见等一套材料提交科研处。
第六章 纵向项目经费的配套
第十三条 我校作为主持单位获批的纵向科研项目,学校按项目级别给予一定比例到校经费配套资助,具体配套比例如下(上
级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一)国家级项目1:0.7 配套,其中重大、重点项目最高配套不得超过50 万元,一般项目(国家自然基金项目)最高配套不得超过30 万元。
(二)省(部)级重大、重点、杰出青年基金项目按1:0.5配套,最高配套不得超过20 万元;省(部)级一般项目按1:0.5
配套,最高配套不得超过10 万元。
(三)厅市级项目无论有无立项经费拨入,均不予以经费配套。学校对厅市级项目采用结题后再资助经费形式,结题成果为
1 篇核心及以上期刊论文(或1 部学术专著或1 篇被厅市级及以上领导批示的研究报告)的给予5000 元经费资助。
(四)同一项目在不同渠道获得立项的,只按最高级别的比例予以配套。
第十四条 我校作为合作单位(排名第二)获批的国家和省(部)级重大项目,学校按到校经费给予一定比例资助,具体比
例为:
(一)国家级重大合作项目(我校科研人员排名在前三位的),分别给予到校经费的50%、30%、20%给予配套资金资助,最高配套不得超过10 万元。
(二)省(部)级重大合作项目(我校科研人员排名在前二位),分别给予到校经费的20%、10%的配套资金资助,最高配
套不得超过5 万元。
第七章 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及其配套经费的预算、开支范围、经费管理按《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自2020 年1月1 日起执行。原《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
订版)》(浙越外发〔2018〕147 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