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2-05-31浏览次数:78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的办学水平和办学层次,促进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与有关高校开展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教育,为学校申报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权点奠定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教育部、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联合培养是指:经浙江省教育厅同意,相关高校或研究机构与我校签订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正式聘任我校教师为兼职硕士生导师,并在其下发的年度硕士生导师名单和招生简章上列出我校兼职硕导姓名、我校校名及招生计划。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三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其管理纳入我校管理体系,学科建设处为归口管理部门,具体培养工作由研究生导师及所在二级学院负责实施。相关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学科建设处

1.负责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规划及制度建设,根据学校学科建设需要与相关高校或研究机构洽谈、签署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

2.负责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和管理。

3.负责联合培养研究生“三助”工作的管理。

4.负责对教学过程的监督。

(二)学生处

1.会同学科建设处开展联合培养研究生教育有关的学生管理工作。

2.负责安排联合培养研究生宿舍。(宿舍安全管理与水电费缴纳,与我校学生趋同管理。)

(三)相关学院

1.负责管理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校期间的学习,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负责管理研究生在我校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将联合培养研究生纳入学生管理工作。

2.支持联合培养研究生申报我校和省、市的大学生科技项目。

3.负责研究生导师和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考核评价等管理工作。

4.协助学科建设处做好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相关管理。

(四)相关条件保障部门

1.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联合培养研究生智慧校园身份账号的开通和管理。

2.后勤保障处负责联合培养研究生校园一卡通的办理。

3.图书馆负责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校期间的书籍文献等资料的借阅事宜。

4.财务处做好联合培养研究生培养工作的经费保障。

第四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联合培养硕士生导师的职责按《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硕士生导师遴选与管理办法(试行)》(浙越外发〔2021246号)执行。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五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应在每学期开学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学生身份证明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并由各学院汇总后报学科建设处,因故不能按时到校者,应向导师请假并说明原因。

第六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范围内或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2天以内者,由导师和辅导员批准;3天至2周以内者,由学院批准;超过2周者,由学院审批后报学科建设处备案。

第七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毕业离校时,应在完成毕业论文答辩后,参加毕业典礼领取毕业证、学位证之前办理好各项离校手续。

第八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应严格遵守我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学生校园文明行为规范》。如有违反,我校将根据《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并将其违纪情况通报给合作单位。


第四章 学位管理

第九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由合作单位进行学籍管理、学位授予,研究生的培养计划、毕业论文资料的收集、调研、选题报告书、开题报告会、中期检查、撰写及答辩等均应按合作单位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由合作单位颁发学历证书并授予学位证书。

第十条 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等由联培双方协商后另行通知。

第十一条 各学院应保存好研究生完成毕业论文各个环节的相关材料,并另交一份至学科建设处备案。


第五章 奖学管理

第十二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学期间由合作单位负责发放有关培养费用(包括普通奖学金、培养费等)。

第十三条  我校支付合作单位联合培养费,用于联合培养研究生开展学术活动等,具体资助办法和经费额度由合作单位确定。

第十四条 我校设立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奖励。联合培养研究生以第一作者、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为第一单位所取得的科研成果按《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浙越外发〔2021247号)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有关联合培养研究生学位管理方面的要求以合作单位的相关规定为准;其他事项若另有协议规定,则按协议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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