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社科法学”迷思

发布者:网站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6-15浏览次数:218

                                                              作者:陈艳风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在某些社科法学倡导者看来,相对于以规范文本为中心的教义法学,社科法学最大的优势和特色在于注重运用社会科学的方法分析法律问题,将关注的目光投向“行动中的法律”,注重学术对生活的观照与提炼;法学研究未来的主流和方向应是社科法学。拙见以为,作为一种研究进路和方法的社科法学,有其特定的局限与不足,难以取代教义法学。社科法学必须戴着规范的脚镣跳舞,教义法学也并不拒绝经验事实的检验,两者并不相互排斥而是优势互补,学界应努力寻求这两种研究方法或进路的契合点。

  社科法学有其特定的局限和不足

  社科法学有其特定的局限和不足,并非完美无缺,对此我们应有清醒的认知。

  首先,社科法学是法律的交叉学科研究,对研究者的知识储备和知识结构有着极为苛刻的要求。社科法学比教义法学更强调知识的开放性,注重运用社会学、经济学、人类学、心理学乃至社会生物学等多学科的方法和视角,来检视和观照日常生活中的法律建构与运作。如果没有丰富、多元、庞大的知识储备,是难以胜任社科法学研究的。研究者学术训练上的先天不足和知识结构的单一极大地限制了社科法学研究水平的整体提升。

  其次,社科法学要经验和实证地研究法律面临操作上的诸多困难。研究者必须要投入巨大的财力、精力和毅力,长时段地“浸泡”在田野中,与研究对象一起“消磨时光”;要有对“边角余料”的高度敏感,擅长在“无意义”中去发现和提炼思路。社科法学强调实证研究,但法律本身却是难以被实证的。法学是一门高度意识形态化的、不可能价值无涉的学科。作为常规实证调查对象的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等公权力机构,出于政治考量和保密的合理顾虑,往往不便于向研究者提供比较敏感的数据或素材。

  再次,社科法学至今仍处于大量引进、移译、套用西方学科话语体系的阶段,远未构建成较为成熟的范畴和概念系统,也远未形成较为专业、高质且权威的学术共同体,仍无法摆脱“知识碎片化”的批评和质疑。社科法学知识体系和格局的重大缺陷与不成熟,无疑是对其自身存在之合理性的巨大挑战。

  社科法学难以取代教义法学

  在法学知识格局中,社科法学难以取代教义法学,更不可能一统江湖。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论中外,教义法学仍是法学研究的主流。

  首先,社科法学过于强烈的“解构”性格与法学这种本质上是“以建构性活动为中心”的实践学科难以契合。社科法学面向生活,不拘泥于文本中的法律,追求个案的新奇与“深描”,对法条采取怀疑主义的态度,总是试图摧毁现有法学的庞大理论系统,其对社会现象的研究总是企图脱离规范的考量和羁绊。社科法学所具有的带有强烈后现代色彩之“解构冲动”的性格,与法学的相对保守与“慢半个节拍”的温和气质是不相契合的。区别于社科法学对法条和文本的“轻慢”,教义法学对法条采取尊重和信任的态度,追求“尽可能通过法律解释来维持法体系和法秩序的稳定”。中国的法律强调概念系统上的完整和逻辑自洽,突出法律适用的稳定和自足,倾向于制定法体系的精致构建。在这个意义上,教义法学显然与中国法律更加“投缘”。

  其次,社科法学不能偏离“规范性研究”的立场,其推进和展开离不开教义法学所构建的概念和理论系统之统摄与观照。没有教义法学理论的支撑和观照,社科法学研究的运作和展开是难以想象的。社科法学不能以“面向生活”为借口僭越教义法学为法律实践提供的规范性“标杆”。法学自身并非纯然的社会科学或经验科学,必须要坚守理性和规范性立场。而且,社科法学的最后目标“还是要获得规范性的、理论性的概念”,这些概念再经过教义法学的检验和提炼,才有可能转化为专业的“法言法语”,进而才有可能服务于法律现实。

  再次,相较于教义法学,在法律职业的形成、中国立法的展开以及普法工作的推进等方面,社科法学均乏善可陈。迄今仍“身影模糊不明”的社科法学,由于系统化的专门知识贡献的不足,致使其难以对教义法学构成强有力的威胁和撼动。到目前为止,社科法学依然未能贡献能给人留下深刻印象的具有理论意义的中国概念或地方性概念,社科法学学术传统的累积和构建依然任重而道远。

  正因如此,尽管不断受到来自自由法运动、利益法学、修辞法学、法律现实主义、法诠释学等各种学术流派的威胁和冲击,教义法学依然继续成为法学研究的主流,“超越教义法学”始终未能成为现实。

 

  (作者单位:洛阳师范学院法学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