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1-12-17浏览次数:52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率,全面提升我校科研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 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 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校级科研经费。纵向科研经费是指我校通过承担国家或地方

政府常设的计划项目或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经费是指以市场委托方式从企事业单位及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专业研究机构等取得的各类项目经费(包括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校级科研经费是指我校设立的校级科研项目经费、学校配套项目经费、科研启动经费等。

第三条  各级各类科研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均应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实行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第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来源应当合法,其中横向科研项目应当由学校与委托方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

书面合同。

第五条  对于国家、地方科技项目管理部门有明确经费管理规定的科研经费依照规定管理,无明确规定的依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负总责,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

担直接领导责任。各相关职能部门及有关项目负责人依据职责和权限,分别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和合同管理,协助项目负责人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经

费使用的审批、监督工作,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

(二)财务处负责校内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及运行流程,加强科研项目的核算,加强财务监督,提供全过程服务,严格把好科研经费支出报销关,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三)人事处负责确定人才专项科研启动经费、人才引进科研启动经费的总额度及其分期划拨。

(四)审计处负责对科研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承担相应的审计管理责任。

(五)后勤保障处负责对项目经费购买仪器设备、政府采购等事宜进行审核,并按有关规定组织采购,承担相应的采购管理

责任。

(六)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相应管理制度和预算,依法依规使用科研经费,不得利用

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用于国家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项目的经费使用和管理负直接责任,自觉接受各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七条  科研经费支出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八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

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二)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

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社科研究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仪器和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自主研制、租赁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和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第九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由学校按一定比例或金额提取。

(一)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按项目总经费的下列比例核定:50 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超过50 万元至500 万元的部分为30%;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为20%。国家科研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执行。间接费用中的管理费提取,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对管理费提取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则按项目经费总额的3%提取。

(二)横向科研项目,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管理办法,纳入学校财务管理,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委托方未提出或未在合同约定经费使用要求的,由项目负责人规范使用。其中:

1.管理费:间接费用中的管理费按到校经费的8%-18%提取。

2.激励费:间接费用中的激励费按项目到校经费总额的42%-52%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校后,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研究进度申请提取不超过70%的激励费,其余须在结题后提取。

3.直接费用:按合同约定内容使用。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人工费开支不超过直接经费的40%。

第十条 激励费、劳务费由项目负责人据实编制,发放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四章 项目配套经费

第十一条 对纵向科研项目,学校按项目级别、到校经费给予一定比例配套资助,具体配套比例按《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科

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到校后,由财务处按相关文件或协议出具票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类横向项目,由财务处按国家税法规定代扣相关税费后直接开具票据;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符合免税条件的横向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先到科研处进行技术合同认定和税务代理,再到财务处开具发票。

第十三条 校级科研经费中,校级科研项目经费、学校配套项目经费由科研处按规定下达。科研启动经费由人事处按规定确定总额度并分期划拨额度下达,由科研处负责经费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使用实行预算制。预算编制必须符合国家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一)直接经费预算不少于两个科目。设备费预算、外拨资金如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履行学校内部审批程序;业务费、劳务费预算如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并报科研处备案。

(二)项目负责人以合同(或任务书)为依据,在科研处指导下对所拨入或下达经费按规定编制预算,在规定时间内填报《经费预算表》,经科研处审核,学校发文后由财务处在报销系统中录入相关项目经费使用信息,系统中项目经费使用信息仅对项目负责人可见,但可由项目负责人发起增加指定使用人。

(三)学校配套项目经费、校级科研项目经费和科研启动经费等校级科研经费,按照直接费用预算、列支。

(四)横向科研经费,按本办法第八条相关规定预算、列支。

第十五条 对外协作费用管理:

(一)经费外拨须提供协作合同书,并经科研处、财务处审批。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

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无关联的单位。

(二)外拨经费可计入学院的科研经费,但不计本校科研奖励和重点学术工作量奖励。

(三)纵向科研项目合同中约定需要转拨到合作单位的科研经费,学校不给予配套;如配套后再转拨到协作单位的科研经费

项目,将按规定扣除相应配套金额,所扣额度由科研处书面告知财务处。

(四)横向科研项目的转拨经费原则上应在委托方要求或合同中事先约定。若横向项目合同中止、并需退款的,须经科研处

审批,已计提的管理费和缴纳的相关税费不再退还。

第六章 报销细则

第十六条 经费报销按照学校财务规定,具体报销细则如下:

(一)图书资料购置费:单张发票超过1000 元(含1000 元)必须附购书清单报销。

(二)办公用品、耗材、低值易耗品:须附购物清单报销。

(三)咨询费:单张发票超3 万元(含3 万元)需附合同或协议,低于3 万元的应明确提供咨询服务的内容、范围,或咨询

成果(相关报告)。单次报销同一单位开具3 万元以下的发票合

计超过3 万元的也应附合同或协议。

(四)差旅费:包括课题组成员出差期间的飞机票、火车票、长途汽车票、出租车票、临时停车费、公交车票、住宿费等。出差需符合学校出差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差旅费,须附会议通知。汽油费、高速通行费一般不予报销,但确因科研工作需要的科研外出经向科研处报备后,允许单次单笔报销1000 元以下的汽油费,并与相应其他外出票据相印证后报销,但汽油费总金额最高报销不得超过总纵向科研经费的8%。若要享受差旅补贴根据学校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报销时需附《出差申请单》。

(五)会议费:承办、主办学术会议,在符合科研经费预算的前提下,须附会议通知、会议日程安排、参会人员签到表报销。协办学术会议须严格执行学校相关规定,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外拨经费协办学术会议。

(六)劳务费:劳务费在科研项目规定比例的预算范围内报销,原则上应提供劳务发票。如填制劳务支付申请单,需填制以

下信息:(1)人员姓名;(2)劳务内容;(3)身份证号码;(4)银行账号及开户行信息(银行转账时用);(5)联系电话号码。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垫付劳务费,项目组成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需符合学校外出登记、外事出访等相关文件,与项目研究无关的个人开支不予报销。

(八)出版费或版面费:单张发票超过3 万元(含3 万元)的,附出版合同(协议)书或用稿通知,不得支付现金,将小额现金提前垫付或因特殊原因确需提前垫付现金的,须保留现金付讫相关凭证报销。单次报销同一单位开具的3 万元以下的发票合计超过3 万元的也应附合同(协议)书或用稿通知

(九)印刷费:单张发票超过5000 元(含5000 元)附印刷清单,单张发票超过3 万元(含3 万元)需附印刷合同。单次报

销同一单位开具的5000 元以下的发票合计超过5000 元的也应附印刷清单,合计超过3 万元的也应附印刷合同。

(十)设备购置费: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设备,均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十一)野外考察、心理测试、调查研究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费用,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转账

记录、收据等)后,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原则上不超过500元。

第十七条 激励经费的提取由项目负责人根据进度制表申报,经科研处审批后,提交财务部门通过转账支付方式转入合同规定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个人银行卡。

第十八条 礼品、食品、餐费、旅游费等招待性费用均不得列支。

第十九条 以上经费除个人差旅费外,报销超过3000 元(含3000 元),均须转账汇入与开票方名称一致的对方单位。

第二十条科研经费报销程序为:

(一)票据上传:报销人员分类整理票据,并在报销系统中上传各类票据,详细填写支付理由,其余内容根据要求填写完整。

(二)发票签字:每张发票应有经办人签字。若线下报销,则需要在报销单、粘贴单、差旅费报销单、差旅费报销单均应有

项目负责人签字。

(三)科研处负责科研经费的报销审核。由科研处项目管理员审核、科研处长审核后到财务处报销。

第七章 结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对需要进行项目验收或财务结算的科研项目,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财务处清理账目,结清应收应付

款。

第二十二条科研项目年度剩余资金在项目实施计划期间可继续使用。

(一)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由项目责任单位统筹安排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二)横向科研项目在结题后的结余经费,应在结题后2 年内(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 月1 日起计算)使用完毕。

(三)教职工在本校的聘期结束,如科研启动经费仍未使用完,所结余经费在解聘时由学校收回。

第二十三条 对于因故被终止执行的项目的结余资金,以及因故被撤销的项目的已拨资金,学校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 日内按原渠道将拨入经费退回相关部门。同时,项目负责人须将全部配套经费退还给学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2021 年11 月25 日党政联席会议通过,自2021 年12 月1 日起执行。原有《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科

研经费管理办法》(浙越外发〔2019〕238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若与国家、省市相关法规文件相抵触的,以国家、省市相关法规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