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2-05-20浏览次数:281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学“优秀学术著作出版基金”(以下简称出版基金)管理,支持优秀学术著作出版,鼓励产出高质量、高水平学术成果,促进科学研究和学科专业建设,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每年预算40万元作为出版基金专项经费。出版基金资助一般单部著作不超过4万元,有特别重要学术价值的单部著作不超过6万元。

第三条 申请优秀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的著作要求在一级出版社出版,小语种或专业性特别强的著作在对口的出版社出版,可酌情放宽出版社要求。

第四条 出版基金实行个人申请、专家审议、择优资助、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出版基金用于资助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在专业领域内的优秀学术著作、且无出版经费的学术著作的出版。获校级出版资助的学术著作,不再计算学校重点学术工作量奖励。

主持立项国家级项目的研究成果不在资助范围,申请者在调入本校前主持立项的且没有转入本校的国家级项目的结题研究成果也不在资助范围。

 国家级项目的研究成果、且在一级出版社出版的专著,如确学科建设需要,可向所在学院申请学科建设经费资助,但必须经各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批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出版费的三分之一且最高限额为3万元。获得学院学科建设经费资助出版的专著不能再计算学校重点学术工作量奖励。

第七条 同一著作如获校级出版资助,则不再享受学校其他校级经费资助(包括所在学院的学科建设经费、专业建设经费和二级经费等)。溢出校级出版资助基金的出版费用可从二级学院创收经费中列支,原则上不得超过1万元,具体办法与额度由各二级学院经民主程序后根据实际确定。

出版基金资助专著为已撰写完成但尚未正式付印的书稿。对于学术价值高、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的学术专著优先资助。

同一专著,如获得校级出版资助后再获得省级及以上出版资助的,应退回校级出版资助的额度。该专著若符合《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重点学术工作量量化办法》规定,可计算学校重点学术工作量奖励。

 下列情况不属于出版基金的资助对象:

(一)没有正式书号的非公开出版物。

(二)重复发表或出版的研究成果。

(三)编著、译著、论文集、科普读物类。纳入学校研究基地研究计划且经学校批准的编著译著项目,按学校批准方案执行。

(四)教材、工具书和编注类出版物。

(五)音像制品、摄影作品、文学作品、作品鉴赏。

 

 申请出版基金资助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者是著作所有者且必须是我校正式在编的教职工和返聘教师,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著作权属于多人时,其第一作者必须是我校正式在编的教职工和返聘教师,并须有全体人员的签名。著作权必须不存在任何争议。

(二)申请者在完成书稿(字数原则上不少于15万字),与出版社签订正式出版合同后,方可提出申请。

(三)申请者按合同要求出版著作并完成学校出版基金资助相关任务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 申请者必须填写《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优秀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申请书》,并附上全部书稿(包括前言、目录、正文、主要参考文献等)、出版合同及其他反映著作水平的材料(如奖励情况、鉴定证书、学术评价)一式三份。申请书经所在学院推荐并签署意见后,由申请人在受理时间内交科研处。

 出版基金每年集中申报、评审两次,一般在每年的5月、10月份,具体申报日期以通知为准。

 

第十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的评审流程:

(一)科研处初审。

(二)省社科联或有关高校推荐的同行专家对著作的学术水平、应用价值、著作特色等进行匿名评审。

(三)校学术委员会专家评审,申请者现场答辩。

(四)校党政联席会审定。

第十 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 科研处对校党政联席会审定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结束后正式发文。

 

第五章 

第十 获得出版基金资助者,应根据校内外专家评审意见对专著进行修改完善,原则上应在申请批准后一年内出版著作。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出版,应向科研处提出书面申请,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超过延期时间仍未出版,学校将收回全部资助。

第十 著作获得校级出版基金资助后,不得变更出版社,若因某种不可抗拒原因需更换出版社,取消本次基金资助。申请人可按要求重新申请下一轮的出版基金资助。

第十 经出版基金资助的著作必须在扉页醒目位置标注“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出版基金资助”的字样,否则学校将收回全部资助基金。

第十 著作出版后,受资助者应向学校无偿提供该著作10本,由科研处代收,其中5本由科研处提交学校图书馆存阅。

十条 受资助者完成第十五、十六条要求后,凭校级出版资助文件与相关出版社发票经科研处负责人审签后,到校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 获得校级出版基金资助的著作如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按《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处理,并永远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

 

第六章   

第二十科研处在校学术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出版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 本办法经校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原《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优秀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浙越外发〔202069 号)同时废止。此前相关文件中与本文件相冲突之处,以本文件内容为准,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