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发布者:网站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2-07浏览次数:57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加强语言文字应用科研项目的管理,依据《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语委)负责规划、部署全省语言文字应用的科学研究工作,承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布置的语言文字应用科研项目(课题)。省语委办公室具体承办省语委日常科研管理工作,包括制订语言文字应用的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立项,布置项目中期检查及验收结项,负责重大、重点项目的成果鉴定等。

 

第二章  项目类别与项目申报

第三条  省语委科研项目主要面向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语委系统征集。项目类别包括:重大攻关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其中重大攻关项目优先推荐为国家语委科研项目。

第四条  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申请人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独立开展及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身体健康,能作为项目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2.申请人每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重点以上项目申请者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原则上应组成课题组申报。鼓励跨学科、跨学校、跨地区、跨系统组织优势科研力量,开展实质性合作研究。

4.申请人所在单位积极支持,承诺提供良好的研究条件。

 

第三章  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五条  省语委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视不同情况分别组织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

1.通讯评审实行匿名评审。评审专家对申报课题进行独立评审,提出是否立项建议并简要说明理由。

2.会议评审公开进行。专家评审组在经过充分评议后,进行无记名差额投票,获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通过的申报课题方能立项。

第六条  项目评审贯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项目评审的基本标准是:

1.课题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2.课题具有学术前沿性,预期能产生具有创新性和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鼓励有针对性的应用研究课题,鼓励新兴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交叉综合研究课题。

3.课题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4.课题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申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相关研究成果和资料准备;有完成研究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时间和条件。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项目申请书中的项目设计要求(含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完成期限和成果形式等)及省语委办公室的审批意见,组织课题组开展研究工作。项目设计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须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报省语委办公室审核批准。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按年度检查的要求及时向省语委办公室报告项目研究进展和管理工作情况(一年内完成的项目,需提交中期报告),并对如何按期完成后续工作做出说明。项目进行中遇有重要问题和意外情况须及时报告。省语委办公室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项目的研究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协调,把承担的项目纳入本单位科研计划,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研究工作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要加强项目自我管理,以保证研究任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成果转化

第十条  项目完成后,均需进行验收和结项,履行必要的结项手续。

1.一般项目最终成果鉴定工作由依托单位组织,鉴定专家主要由外单位同行专家组成;成果鉴定合格者方可申请结项,并提交由鉴定专家签名的鉴定证明材料报省语委办公室备案。

2.重大攻关项目及重点项目最终成果鉴定工作由省语委办公室组织,项目负责人可选择通讯鉴定或会议鉴定方式进行。

3.申请结项须填写《浙江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科研项目结项鉴定申请书》,提供最终成果鉴定证明及成果原件、成果摘要报告(含电子版),经依托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省语委办公室报送。

4省语委办公室对通过验收、确认可以结项者,颁发结项证书,并将验收结项情况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成果评价体系,注重成果质量,注重实际价值。

1.最终成果形式可以是标准文本、论文、专著、咨询报告、软件、数据库、专利等;除学术成果本身外,项目责任人及课题组成员结合项目研究进行的课程建设、教材编写、辞书、科普文章、学术报告、咨询服务及其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等,一并纳入验收范围综合考虑。

2.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是:项目责任人按项目合同和任务计划书完成了研究任务;最终成果与立项时批准的最终成果形式相符,不存在署名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最终成果须在显著位置标明浙江省语委科研项目字样,否则验收时不予承认。

第十二条  建立项目成果奖惩制度。对成果验收为优秀的项目,予以通报表扬并作为项目责任人下次申请项目的重要参考;对成果验收为不合格的项目,一律做撤项处理,项目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省语委科研项目。

第十三条  强化成果转化意识,拓展成果转化渠道,充分发挥项目成果的社会效益。

1.各类项目结项时,须同时报送35千字的成果摘要报告,简述本课题学术价值、创新内容、社会影响等情况,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语委办公室

2.鼓励项目成果向课程、教材、教学转化,为培养优秀人才服务;向决策咨询转化,为政府和企业科学决策服务;向社会转化,多做科学普及工作,为提高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为构建和谐语言生活服务。

3.项目承担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支持和资助项目优秀成果的出版,积极做好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工作。有重要应用价值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在提交有关部门的之前须报送省语委办公室

第十四条  项目成果归省语委所有,以省语委名义对外发布和使用。项目承担单位有将该成果用于科研、教学的权利和经省语委同意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语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