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学科(学术)带头人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网站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2-05浏览次数:259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学科(学术)带头人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十六字科技工作方针,推动学校学科结构和布局的调整与优化,形成以省市级重点学科为重点并带动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的学科建设格局,创建高水平的学科队伍,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为学院早日成功申报专业硕士学位点打好基础,根据学校“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出的战略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学科(学术)带头人选拔条件

第二条  学科带头人选拔条件

本办法所指学科带头人必须依托校级及以上重点学科、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结合紧密且有潜力成为校级以上重点学科的学科。同一学科领域符合以下条件者原则上只认定1名学科带头人。

1.教授,思想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高职称高学历年轻骨干教师。

2.治学严谨,富创新精神,能把握本学科的前沿发展方向,在省内外本学科具有一定的学术知名度和学术地位,原则上应具有入选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基础,在所研究的学科方向上具备担任硕士研究生导师的能力。

3.具有较强的学科建设组织管理能力,善于团结协作,拥有整合校内资源与争取校外资源的能力,开展相关学术活动,制定学科发展规划,完成本学科目标任务。

4.近五年来,坚持系统讲授本学科专业主干课程,教学效果好。

5.在所从事的研究方向上科研成绩突出,必须完成以下5项条件中的2项。

1)被列为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或教育部高等学校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2)主持国家级或教育部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省级课题2项以上;

3)在浙大认定的核心期刊发表论文5篇,其中2篇发表在一级期刊,或1篇发表在权威期刊。(第一作者身份在一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相当于1篇一级期刊);

4)获1项省部级三等以上科研成果奖,其中:国家级奖励限前3名,省部级奖励限前2名;

5)获纵向项目累计总经费达20万元以上,或横向项目累计总经费达40万元以上。

第三条  学术带头人选拔条件

本办法所指学术带头人为校级及以上重点学科下所明确的学术研究方向带头人。同一研究方向符合以下条件的,原则上只认定1名学术带头人。

1.教授、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副教授,德才兼备,身体健康,年龄在50周岁以下,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高职称高学历年轻骨干教师。

2.治学严谨,富创新精神,在本学科领域具有坚实、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具备担任硕士研究生导师的能力。

3.近五年来,坚持系统讲授一门以上主干课程,教学效果好。

4.在所研究的方向上,科研成绩突出,须完成以下5项条件中的2项。

1)被列为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或教育部高等学校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2)主持省部级及以上课题1项;

3)在浙大认定的核心期刊发表论文3篇,或在一级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1篇。(第一作者身份在一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相当于1篇一级期刊);

4)作为第一完成人,取得市厅级三等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

5)获纵向项目累计总经费达10万元以上,或横向项目累计总经费达20万元以上。

         

第三章  学科(学术)带头人岗位职责与考核办法

第四条 学科(学术)带头人在本轮校级重点学科(含省、市重点学科)建设周期内,实行年度检查,两年考核一次,期满全面考核的动态淘汰制,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学科(学术)带头人资格。

第五条 学科带头人岗位职责(两年)

1.宏观把握学科建设的战略方向,制定切实可行的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执行效果好。

2.搞好本学科的人才培养和梯队建设,有重点、有计划地培养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每年12人。形成结构合理的稳定的学术队伍。

3.合理计划与使用建设经费,努力开拓各种渠道筹措经费。严格按照学校学科经费使用办法计划使用,凡违规使用建设经费者,实行一票否决制。

4.建立良好的对外学术合作机制,有效开展学术研讨与交流。

与省内外高校联合培养研究生每年原则上12人,每学期开展学术活动至少12次,每学期至少组织学科成员参与对外学术交流2人次以上。

5.加强基本建设费的投入使用,以不少于总建设经费的50%用于研究条件建设,重点抓好实验室、信息网络、图书文献等基本条件建设,积极组织申报校级以上的科研基地和重点学科。

6.学科带头人科研考核基本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任何2项。

1)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各类进帐科研经费自然科学类10万元以上,社会科学类5万元以上;

2)自然科学类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或一级及以上期刊1篇以上,或被SCIEI等收录1篇以上;社会科学类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含校定小语种核心期刊),或一级及以上期刊1篇以上,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SSCIA&HCI等收录1篇或被《人大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等收录2篇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折算2篇核心期刊(第一作者身份在一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相当于1篇一级期刊);

3)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其中:国家级奖励限前3名,省部级奖励限前2名,或研究报告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纳;

4)学科带头人所在学科,获纵向项目累计总经费达10万元以上,或横向项目累计总经费达20万元以上。

第六条 学术带头人岗位职责(两年)

1.及时掌握学术研究方向的发展状况,协助学科带头人制定本学科建设规划,开展学科建设、检查、评估验收及整改工作。

2.负责本研究方向的学术队伍建设工作。创造条件,有计划、有重点地培养学术骨干,搞好本方向的人才培养和梯队建设。

3.协助学科带头人、院系领导搞好本研究方向的研究基地、实验室等的科研条件建设。

4.与学科团队一起搞好科研工作,有计划地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搞好课程和专业建设,搞好本科生及研究生培养工作。

5.学术带头人科研考核基本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任何2项。

1)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各类进帐科研经费自然科学类5万元以上,社会科学类3万元以上;

2)自然科学类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或一级期刊1篇以上,或被SCIEI等收录1篇以上;社会科学类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含校定小语种核心期刊),或一级期刊1篇以上,或被《人大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等收录1篇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折算2篇核心期刊(第一作者身份在一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相当于1篇一级期刊);

3)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其中:国家级奖励限前3名;省部级奖励限前2名,或研究报告被厅市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纳;

4)学术带头人所在学科方向,获纵向项目累计总经费达5万元以上,或横向项目累计总经费达10万元以上。

第七条 学科、学术带头人考核合格标准分别以第五条和第六条为依据,由科研处协同相关部门统一组织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八条 考核不合格者,不享受相关待遇。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取消其学科(学术)带头人资格。

第九条 聘期内脱产攻读博士学位者不再享受相关待遇,毕业返校后未超过聘期者可回原岗位,接受考核,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条 聘期内如调离本校或辞职者,按学校有关规定终止学科(学术)带头人资格和相关待遇。

            

第四章  学科(学术)带头人待遇

第十一条 学科(学术)带头人待遇

1.学校设学科(学术)带头人专项经费,用于培养学科(学术)带头人,提高其学术水平和管理组织能力;

2.学科带头人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津贴依次为3万元、2万元,不合格者不享受津贴;

3.学术带头人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津贴依次为1万元、0.5万元,不合格者不享受津贴;

4.当年被认定为省级重点学科的,一次性奖励学科建设经费10万元,其中1万元奖励学科带头人;当年被认定为市级重点学科的奖励学科建设经费5万元,其中0.5万元奖励学科带头人;

5.学校对学科(学术)带头人出国访问学习,参加国内外大型学术会议优先提供资助;

6.为学科(学术)带头人创造良好的教学、科研环境,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

            

第五章 学科(学术)带头人选拔程序

第十二条 学科(学术)带头人选拔采取个人申报,院系部讨论,二级学院确定推荐人选的方式,被推荐者填写《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学科带头人申报表》、《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学术带头人申报表》,所在二级学院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科研处,学校原则上每两年选拔一次。

第十三条 学校科研处对推荐的学科(学术)带头人进行资格审查,由校学术委员会评议,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确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