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教育科研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

发布者:网站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9-15浏览次数:157

为进一步加强绍兴市教育科研管理工作,促进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参与教育科研,不断提高科研水平,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内容范围

绍兴市教育科研是指本市范围内高等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及教育研究机构所进行的教育科学研究。

第二条  课题类别

绍兴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实施管理的课题,按课题规划的性质划分为三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其中国家级、省级课题根据授权情况实施管理。

绍兴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实施的市级规划课题分为三类:

1.绍兴市高等教育研究课题(SGJ—绍高教)

2.绍兴市基础教育综合课题(SJZ—绍基综)

3.绍兴市基础教育学科教改项目(SJG—绍教改)

绍兴市基础教育综合课题指向为学校管理、德育、教师专业发展、课程建设、心理健康教育、教育教学评价、职业教育、幼儿教育等方面的研究。绍兴市基础教育学科教改项目指向为学科课堂教学改进的实证性研究,立足自己的教学,追求学科教学难题解决与难点突破。

第三条  组织管理

1.绍兴市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的组织管理部门为绍兴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下设绍兴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教科规划办”,设在绍兴市教育教学研究院内)负责日常工作。市教科规划办的主要职责为:

(1) 负责绍兴市教育科研规划与工作部署;

(2) 负责绍兴市教育教学科研课题的立项管理、过程管理与结题管理;

(3) 组织绍兴市教育科研课题成果评审工作;

(4) 组织省、市优秀教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

(5) 组织绍兴市教育教学研究人员的培训工作;

(6) 指导各区、县(市)教科所和教研室开展市级教育教学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和深化研究工作;

(7) 承担省教科规划办和省级教育科研部门授权和布置的有关工作。

2.国家级、省级课题由该级有关部门规划并实施主要管理,根据授权情况,市教科规划办参与直接管理。该两级课题除规定可直接申报外,须经市、省有关部门推荐,正式立项后,应送市教科规划办备案。

3.绍兴市高等教育研究课题经市教科规划办立项后,由有关高校科研处负责日常管理。

4.绍兴市基础教育研究课题经市教科规划办立项后,由各区、县(市)教科所、教研室、市学科教研员和有关课题单位负责日常管理。

第四条  课题申报

1.绍兴市教育科学规划研究课题的申报,由市教科规划办限期受理。

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教研室、教科所、有关高校、中专、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中学、农村成校或被邀请参加的其它系统的单位和个人都可进行申报。

绍兴市级课题申报由各区、县(市)教科规划办公室统一负责。家庭教育、名师名校长等专项研究课题经市教科规划办同意后由有关单位负责具体申报工作,上述具体负责课题申报的单位在课题材料汇总报送市教科规划办公室的同时,应将课题申报目录报各区、县(市)教科规划办公室备案。

绍兴市范围内的有关高校、市直学校和有关部门可按文件要求直接申报。课题申报人应是课题负责人,每一课题在申报时应控制参与研究人员,一般不应超过5人。

2.每一申报人同一时间内负责的研究课题不得多于2项,同级研究课题只能1项,没有充足理由未完成所负责立项研究课题的研究者(即自动中止者),三年内不得申报新的研究课题(省级课题按省教科规划办有关规定执行)。

3.申报绍兴市教育科学规划研究课题(项目),申报人应填写《绍兴市教育科学规划年度课题申报表》,并撰写课题(项目)实施方案。上述申报材料要求用A4纸、Word格式、正文为小4号宋体打印一式3份,每份依次按“申报表”、“实施方案”的顺序装订。申报表须经申请人所在单位领导审核,签署明确意见,承担信誉保证和经费保证并加盖公章。申报表由市教科规划办统一印制。

4.市级课题一般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9月份,各区、县(市)教科所、教研室,有关高校科研处和市直学校等单位必须在9月30日前向市教科规划办报送有关材料,市教科规划办将于11月份下达立项通知书。如有必要,经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同意,可临时申报课题。

5.凡申报省级课题者,应按省的有关规定,做好课题的申报工作。各区、县(市)教科规划办和市直学校必须在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市教科规划办报送有关材料,市教科规划办评比审核后汇总报省。根据绍兴市教科规划办关于逐级提升课题研究的有关要求,省级教科规划课题一般要在绍兴市级课题结题的基础上申报,凡申报省级教科规划课题的,均须填写“省级课题申报基础综合信息表”一式1份连同申报材料一并送市教科规划办。

第五条  立项评审

1.课题立项应遵循下列原则

(1)应用性原则。选题对教育改革和发展有现实意义和指导作用,有助于解决教育教学的实际问题。学校管理研究、课程研究、教学研究等都要切合学校发展的实际,要与解决实际问题有机结合。课题研究立意要高,切口要小。

(2)创新性原则。选题有一定的先导性,或在原有的基础上有所创新、有所发展,要体现个性特色。

(3)科学性原则。课题要有事实和理论依据,立论理由充分。

(4)可行性原则。课题研究目标明确,内容具体,方法步骤切实可行,具备开展课题研究的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等主客观条件。

2.除直接申报外,国家级、省级课题一般由市教科规划办按1:1.5的比例分配下达申报名额,各区、县(市)教科规划办按分配名额初步筛选后向市教科规划办报送,市教科规划办组织评议和审核后向省推荐、上报。

3.市级课题的立项评审由市教科规划办组织实施,操作程序为:市教育教学研究院科研指导中心负责课题申报材料受理——市教科规划办按高等教育、基础教育综合课题、基础教育学科教改项目分类组织评议)——市教科规划办报请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同意发文公布。

第六条  课题管理

1.管理权限。绍兴市级立项课题的日常研究工作主要由课题所在单位进行管理。课题所在单位要切实督促课题组成员开展扎实有效的研究工作。市教科规划办根据授权和管理职责对国家、省、市级课题采取不定期抽查,实行必要的监督。根据省教科规划办公室的授权,市教科规划办直接负责省级教科规划课题的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工作。市教科规划办于每年5月对绍兴市基础教育当年度省级教科规划课题进行中期质询、指导和评价。省级教研系统课题以及其他省级教育部门的课题按相关部门的通知要求实施管理。绍兴市学科教改项目由市学科教研员负责日常管理与指导。

2.过程管理。课题承担者在接到立项通知后要通过开题论证会议、提交开题报告等方式及时向各区、县(市)教科规划办报告开题情况。研究过程中要经常召开课题工作会议,适时向各区、县(市)教科规划办汇报课题进展情况。必要时可请专家进行开题论证和中期指导。

3.时限管理。省、市立项课题(项目)研究时间一般为1年。如需要延长研究时间,课题申报人于次年3月15日前写出该课题的阶段性小结和延期研究申请上报(内容包括阶段研究成果,实践研究开展情况及下阶段工作计划等)。无故不报者,经审议确认其研究成果无价值或研究工作已中断,则该课题作自动终止。

4.变更管理。课题申报人应维护课题研究的严肃性。对“实施方案”确定的研究目的,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可以不断完善,但不能随意更改研究主题。课题研究如需作重大改变,课题申请人须通过各区、县(市)教科规划办向市教科规划办提交书面报告。课题申请人在研究工作进行期间,如发生工作调动、病休或其它特殊情况,课题单位须通过各区、县(市)教科规划办向市教科规划办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并采取适当措施,尽可能保证课题研究工作能顺利进行。如确系特殊情况无法完成,则需写要求中止研究的申请报告。

5.档案管理。各课题承担人应记载好课题研究手册的相关内容。对课题的规划、申报表、实施方案、课题过程研究活动原始资料、数据记录、课题研究报告、论文、成果鉴定意见、成果获奖文件及奖证复印件等档案资料均应及时收集整理,分类存档,专人负责,管理规范、科学。

 第七条   结题验收

1.省级教科规划课题结题按《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实施。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的所有课题按期完成后,原则上最终成果均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题。省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成果鉴定由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年度规划课题及专项课题成果鉴定由绍兴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主要研究内容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论文的重点课题或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一篇以上论文的年度规划(含专项)课题可免于鉴定,获得设市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科研管理部门三等奖以上的课题成果可免于鉴定。免于鉴定的课题在报送《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研究课题结题申报表》的同时,须提供相关符合条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在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办理结题手续。课题鉴定一般采用会议鉴定,由绍兴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对课题成果进行集体评议,成果鉴定分优秀、通过和未通过三个等级。所有课题申请结题均须填写《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研究课题结题申报表》,并提交课题研究报告一式1份,结题报告原则上不能少于7000字。论文发表须注明“课题类别 + 课题名称 + 课题批准号”,课题负责人均应为论文的第一作者。成果鉴定所需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或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研究经费中支出。鉴定工作原则上在鉴定组织单位收到申请人寄送的鉴定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2.绍兴市级课题研究完成后,高教类课题负责人向有关高校科研处、基教类综合课题负责人向所在各区、县(市)教科规划办、学科教改项目向市学科教研员提交课结题验收的“申请简表”、“研究报告”、直接反映研究成果的纸质“附件”等一式1份(要求用A4纸、Word格式、正文为小4号宋体打印)。成果申报材料依次按“申请简表”、“研究报告”、“附件”的顺序装订。各区、县(市)教科规划办、高校科研处、市学科教研员组织结题验收工作并以各占50%的比例确定“优秀结题”和“结题”。同时将“结题汇总目录”和“成果申报材料”一式1份按序汇总报送市教科规划办。结题材料提倡简约,一律用“申请简表”作装订封页,“附件”(含有主要参与人的研究成果,如论文、案例、随笔等)不超过50页。

如以“专著”作为研究成果的,则须提交“申请简表”、研究工作总结、专著一式1份(每份合装一袋,袋的正面粘贴“申请简表”)。

3.省、市级年度教科规划课题(项目)的结题材料必须在完成课题研究后的次年3月15日前参加结题验收。课题研究工作如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课题负责人应向绍兴市教科规划办(学科教改项目直接向市学科教研员)提出要求延期研究的书面报告。申请延期研究的报告应反映以下内容:研究进展情况,无法如期完成原因,申请所需延长期限,延长期内主要研究内容及计划等。

4.课题研究的结题除统一参加结题验收外,还可以通过专家组鉴定(会议鉴定或通讯鉴定)等方式进行。市级教科规划课题如需进行会议鉴定,则由课题单位通过各区、县(市)教科规划办向绍兴市教科规划办提出申请并提交成果主报告1份。市教科规划办认可后与学校协商确定鉴定组专家(一般须3人以上)和鉴定时间。鉴定的材料包括课题主报告及附件等。必要时,鉴定可以进行现场调查。

第八条   成果评奖

1.省、市正式立项的教科规划课题经结题验收后,获得优秀结题的成果参加绍兴市级科研成果评奖。

非正式立项课题的科研成果原则上不予评奖。如系特殊情况要申请参加评奖的,应由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并报请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同意。参与评奖的非正式立项课题成果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研究对象是与教育直接关联的问题;

(2)研究结果是通过有计划地研究取得的,有关材料确能反映过程者;

(3)未曾参加过教育系统有关评比的成果。

2.绍兴市教育科研成果评审标准为:①先进性。指研究成果反映的教育思想端正,选题方向和研究内容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研究结论有一定的突破性,能体现研究者独特的思想和认识。②实践性。指研究成果来自于教育教学实践,成果总结能反映实践操作过程,成果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有一定的推广应用价值。③科学性。指能科学、准确地选择和运用教育科研方法;立论符合教育科学原理;研究过程坚持科学态度,尊重客观事实,研究结论真实可靠。成果形式符合教育科研基本规范要求,成果表达论点明确,资料翔实,依据充分,论证比较严密,逻辑清晰。④创造性。指成果能逼近或总结某一方面的规律,在学术上有一定的新认识,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对解决教育教学中的实际问题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供了具有借鉴价值教改方法或技术措施。

3.绍兴市优秀教育科研成果评比,定名为“××年绍兴市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每年在“优秀结题”的研究成果中根据“成果简表”以盲评方式淘汰10%,再按2∶3∶5的比例确定一、二、三等奖。省级教科规划课题每两年评比一次(单年进行),市教科规划办根据“成果简表”盲评淘汰20%,再按2∶3∶5的比例确定一、二、三等奖。获得绍兴市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的省、市级科研成果均由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发给证书。

绍兴市教学成果奖的评奖工作参照绍市府发[1998]131号文件执行。已获得教育科研成果奖的教学成果,仍可参加教学成果奖(政府奖)的评奖。

4.绍兴市教育科研成果评奖由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授权市教科规划办组织实施,操作程序为:市教育教学研究院科研指导中心负责科研成果材料受理——市教科规划办分高等教育、基础教育综合、基础教育学科教改三类并按规定获奖比例组织初评——市教科规划办组织复评——市教科规划办组织一等奖成果质询、答辩——公示——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发文公布。

5.优秀科研成果评比需要送交的材料有:“申请简表”、“研究报告”、直接反映研究成果的纸质“附件”等一式4份(要求用A4纸、Word格式、正文为小4号宋体打印);“研究成果简表”一式1份。

第九条   成果推广

1.教科研成果应通过录音,录像,会议交流,印发论文和专著以及上网公布等多种途径传播、推广。

2.绍兴市教育局每两年公布一批绍兴市教育科研优秀成果推广项目,市教科规划办负责将推广成果主报告结集并举行优秀教育科研成果推广研讨活动。

3.设立绍兴市教育科研成果推广奖,每两年评奖一次,配合绍兴市教科规划课题结题验收及优秀成果评比活动进行成果推广奖的评比,奖级视同绍兴市级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凡获得绍兴市教育科研成果一等奖、省教育科研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项并在乡(镇)或学区片以上范围得到推广的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均可参加绍兴市教育科研成果推广奖评比。成果推广奖送评材料包括成果推广奖“申请简表”、“成果推广报告”(含原成果综述、成果推广应用实施情况和成果推广应用的成效与启示等)、与成果推广有关的纸质“附件”等(要求用A4纸、Word格式、正文为小4号宋体打印一式5份,每份按“申请简表”、“成果推广报告”、“附件”的顺序装订在一起),根据具体通知要求送绍兴市教科规划办参加成果推广奖评比。

第十条  科研评优 

为总结、表彰基层单位(学校)开展教育科学研究的先进经验,表彰奖励在教育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干部、教师,绍兴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每两年组织一次基础教育重视教育科研先进单位、教育科研先进集体和育科研先进个人评比活动,获奖单位和个人由市教育局和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发给奖牌和荣誉证书(具体评选办法另列)。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

对绍兴市级及以上立项科研课题,课题申报人单位要列支专项科研经费,用于订阅资料、培训学习、实施调测等开支。

第十二条   附则

本条例(2014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原条例终止使用,解释权属绍兴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