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科研成果奖评审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0-05-13浏览次数:31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科研成果奖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和发挥我校教师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创造性,奖励在科学研究及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作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促进我校科研工作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校级科研成果奖主要奖励为国家和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具有前沿性、原创性或应用性的优秀科研

成果。

第三条  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10 月份申报。

第二章 资格与条件

第四条  参评成果必须是我校在岗教科研人员为第一完成人、以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且在评选前两年内完

成的科研成果。

第五条  学校B 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成果、已参加过同级及以上评选并获得认定或奖励的成果不参加评奖。

第六条  每人每次限报一项科研成果。

第七条  成果要求

(一)基础研究成果。选题应有重要意义,研究成果中提出的观点和结论具有比较重要的价值,引用率较高或被其他刊物转载,在推动学科发展上具有重要作用。一等奖的申报成果,原则上是一级出版社(参照浙江大学出版社目录)出版的专著(含学术译著)或一级及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二等奖的申报成果,原则上是省级及以上出版社出版的专著(含学术译著)或浙大、南大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二)应用性研究成果。选题为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成果对我省特别是绍兴市某一领域

的实际工作有比较重要的应用价值,并能较大地推动实际工作。一等奖的申报成果,原则上获得厅市级及以上政府机关采纳或肯定性批示,被大型企事业单位采用或评审通过的调研报告等;二等奖的申报成果,原则上是获得县(市)级及以上政府机关采纳或肯定性批示,被大中型企事业单位采用或评审通过的调研报告等。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由第一申报人填写《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科研成果奖申请表》,经所在部门审核后,报学校科研处。申报人须提供申报成果的复印件和证明成果水平的有关材料。

第九条  科研处对申报资格审查,并组织有关专家评审,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报校党政联席会审定通过,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发文授奖。

第十条  评审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宁缺毋滥的原则,坚持标准,适当兼顾学科平衡,确保获奖成果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一条 评审实行回避原则,凡本人有成果申报参评的专家不参加评审。

第四章 奖项设置

第十二条 成果奖分为“基础研究成果奖”和“应用性研究成果奖”两大类,其中“基础研究成果奖”奖励在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问题和学术前沿问题研究方面具有重大价值和影响的优秀成果。“应用性研究成果奖”奖励围绕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现实问题,在应用理论研究、决策咨询服务和社科普及等方面具有重大价值和影响的优秀成果。

第十三条 按类别各类成果奖分别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一等奖不超过申报总数的5%,二等奖不超过申报总数的10%,

三等奖不超过申报总数的15%。

第十四条 评奖工作贯彻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给予获奖者颁发证书与奖金。一等奖:10000 元;二等奖:5000 元;三等奖:2000 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成果奖所得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由获奖人承担。

第十六条 在评奖工作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抄袭、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明属实,除撤销其奖励、退回奖金外,按相

关文件给予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科研成果奖评比奖励办法(试

行)》(浙越外发2009〔180〕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