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关于印发《学术交流活动基金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0-05-28浏览次数:16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学术交流活动基金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扩大我校学术交流与合作规模,鼓励我校教学科研人员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及时了解学科前沿的最新发展动态,不断提高我校学术水平及知名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术交流活动的类型:

(一)国际学术交流:

1.我校主办、承办或协办,且国(境)外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10%的国际学术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和组织形式不同,国(境)外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30%的双边或多边的学术研讨会、工作会议也可视为国际会议。

2.我校教学科研人员赴国(境)外参加的国际学术会议。参会人员须是此会议论文的第一作者或是会议的主持人、评议人。

(二)国内学术交流:学校主办、承办或协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

第三条学校主办、承办或协办学术会议申请学术交流基金资助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会议主题须有利于学校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和学术队伍建设。

(二)会议主题所涉及的学科或技术领域,学校须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已形成相关的学术研究队伍、承担省级及以上研究课题或已取得有一定影响的研究成果。

(三)会议经费已基本落实。

(四)提供的会议背景材料完整。会议背景材料包括会议目的、会议主题、与会主要代表名单等。

(五)国际学术会议须有国(境)外学者及我校学者提交会议交流的论文(均不少于3篇);国内学术会议须有我校学者提交会议交流的论文(应不少于3篇),须邀请到国内该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出席。

(六)国际学术会议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报批,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学校名义主办、承办或协办国际性学术会议。国内学术会议须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或学会、研究会的正式批文。

第四条学校主办、承办或协办的学术会议的具体实施单位须在会前2个月向科研处提交相关资助申请表,同时附相关部门批文,并提出详细的经费收支预算报告。

第五条我校教学科研人员赴国(境)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申请学术交流基金资助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须有会议邀请书和论文录用通知书。

(二)会议参加者对会议主题所涉及的学科或技术领域,须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

(三)会议参加者没有项目(课题)经费。参加会议所需经费一般应在相关学科和专业建设经费中开支。确需学校提供经费资助的,须于会前2个月向所在部门和科研处提交书面申请和经费预算。

第六条学校每年划拨专项资金80万元(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各40万),用于资助学术交流活动。

第七条学校学术交流基金资助评审工作归口科研处管理,相关涉外事务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协助办理。科研处组织校学术委员会评审相关申报项目。

第八条对我校主办、承办或协办的国际学术会议,按照参加会议的外宾人数多少、外宾学术水平及国际影响等因素决定资助金额,原则上每个国际会议资助金额不超过4万元。对主办、承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资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九条对赴国(境)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教学科研人员,原则上亚洲地区资助金额不超过0.3万元人民币,其他地区不超过0.5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由我校主办、承办或协办的学术会议资助项目在获得学校批准资助后,可先取得50%资助款项,以启动有关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在会议结束1个月内,向科研处提交详细的会议综述、会议资料(包括音像资料)、会议经费决算表等材料,经核实后报销剩余50%资助款项。

第十一条获得资助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教学科研人员,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并按规定办好请假、销假手续。参加者返校后须于30天内在所在学科组交流会议成果,通报会议情况及会议所展示的重要科学研究进展及动态,并将从会议获得的公开资料在所在单位资料室存档。同时向科研处提交相关会议材料复印件(会议正式邀请书、会议手册、会议论文、与会照片等),由科研处审核后,到财务部门办理经费报销手续。教学科研人员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外出参会的,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为了让更多的教学科研人员获得资助机会,每人每年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基金资助仅限一次。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经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基金资助管理办法》(浙越外发〔201489号)、《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国内学术交流活动基金资助管理办法》(浙越外发〔20149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