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关于印发《学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0-06-17浏览次数:25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关于印发《学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第一条为适应创建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的新形势,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科管理,更好地推进学科建设,加快提升学科水平,根据国家《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暂行)》(教研〔20172号)、《浙江省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浙教高科〔2016168号)文件精神,结合《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2016-2030)》(浙越外发〔20175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学科是指省级一流学科(A类和B类)、市级重点学科和校级一流学科;校级一流学科参照省级一流学科分为A类和B类。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为了进一步提升学科的整体竞争力,有利于硕士点和各级重点学科、学科基地的申报,应该努力整合学科资源,将学科做大做强。

第四条学科规划原则上应以一级学科为单位,设若干个各具特色、相互联系、相互依存而又相对独立的学科研究方向。

第五条每个学院都应制订学科发展规划。学科发展规划包括的内容主要有:学科的划分以及学科方向的设立,学科的建设目标、学科特色、学科队伍,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图书、设备建设,学位点和各级重点学科、学科基地建设等。

第六条各学科组织根据学科发展规划,每年底制订下一年度学科建设工作计划。

第七条学科建设坚持以面向科技前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学科队伍建设为基础,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提升学科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为核心。

第八条学科建设的主要任务是提升内涵水平。省(市)级一流(重点)学科要在优质资源建设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在学科队伍、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若干标志性成果,实现学科排名明显前移。校级一流学科要在内涵建设上取得明显进步,科技创新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明显增强,实现学科排名前移。

第九条全校专任教师、专职研究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辅岗位和行政管理岗位人员都应参加一个学科组织,并努力使自己的教学工作和研究方向与学科研究方向保持一致,积极参加学科建设和各项学术研究工作。

第十条学科组织应注重学术梯队建设,以学术研究凝聚团队、提高学科梯队水平,鼓励学科成员积极承担高级别的纵向项目和大型横向项目,使学术活动成为推进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和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

第十一条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加强对外合作和学术交流,具有较强学术实力和水平的学科组织可以建立研究机构。

第三章  申报与遴选

第十二条市级及以上一流(重点)学科的遴选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校内申报遴选时应充分考虑硕士学位点申报和建设的需要。校级一流学科应把入选市级及以上一流(重点)学科作为主要建设目标之一。

第十三条非语言类校级一流学科建设原则上以一级学科设置,语言类校级一流学科以二级学科设置,纳入学科建设规划,实行统一的资源配置。校级一流学科的建设周期为5年。

第十四条申报校级一流学科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学科发展规划的要求,有利于学科布局的优化和特色的形成,有利于专业硕士学位点的建设。

(二)具有结构合理、治学严谨、团结协作的学术梯队,拥有学术水平较高、富有创新精神和组织协调能力的学科带头人和学科方向带头人(博士/副教授及以上)。

(三)具备优良的科研和教学基础,承担一定数量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具有多渠道争取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的能力。

(四)顺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能成为省一流学科的新培育对象或我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新的增长点,或是学校需要重点扶持的学科。

第十五条校级一流学科的遴选程序:

(一)各申报单位根据校级一流学科的遴选条件,向学科建设处提交《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校级一流学科申报表》和支撑材料的复印件。

(二)申报材料经学科建设处初审合格,并由学科建设处组织专家评议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评审。

(三)评审结果报校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并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按一流(重点)学科设立学科带头人。根据需要,可设置学科顾问,发挥咨询作用。

第十七条一流(重点)学科应聘任学科带头人(负责人)1人,并组建学科领导小组。一流(重点)学科带头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良好的学术道德、稳定的学术方向、较强的学术组织能力。学科领导小组应由学科带头人、学科方向带头人和学科秘书组成。

第十八条学科带头人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学科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负责学术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培养团队成员合作精神,凝聚学科创新团队;负责按照研究方向组织科学研究,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筹集和管理建设经费;制定和执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

第十九条学科建设处负责制定全校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协调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和完善学科建设相关管理办法和制度,组织一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中期评估及期满验收等工作。

第五章  建设与考核

第二十条学科建设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学科编制计划任务书并报学校批准。各学科以任务书为依据开展工作,切实做到目标明确、责任落实、工作到位,确保学科建设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一条校级一流学科分为一流学科A类、一流学科B类。一流学科A类每年资助经费20万元,一流学科B类每年资助经费10万元。已列为市级及以上一流(重点)学科的,学校每年给予20万元的配套建设经费。

第二十二条学科所在学院是学科建设任务的直接责任单位。根据学科建设实际需要,学院要合理配置资源,在人、财、物等方面保障学科的有效建设。

第二十三条由多个单位共同建设的学科,牵头单位要做好组织、分工和协调工作,充分调动各建设单位、学科团队成员的积极性,相互配合,按照建设目标开展建设工作。

第二十四条学科建设任务要与其他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建设项目目标有机结合,发挥各类建设资金的整体效益。

第二十五条市级及以上一流(重点)学科的考核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校级一流学科实行年度报告、中期评估和期满验收制度。年度报告由各学科组织实施并提交学科建设处。学科建设处组织相关专家对各学科进行中期评估和期满验收。

第二十七条校级一流学科评估与验收参照省级一流学科主要评价指标进行考核。

第六章  经费投入与使用

第二十八条学科经费主要分两类,一类是市级及以上相关部门下拨的一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另一类是学校下拨的学科建设经费。

第二十九条市级及以上一流(重点)学科经费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执行。学校下拨经费由各学科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基本建设、学术活动、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等。

第三十条学科建设经费具体包括基本建设费、学术活动费、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费。基本建设费不低于总经费的30%,其中,形成固定资产的经费不低于总经费的20%。学术活动、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等费用不超过总经费的70%

(一)基本建设费用途为:

1.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和维修等费用。

2.实验室原材料、试剂、药品等购置,标本、样品采集等费用。

3.实验室和研究场所改造、装修、办公用品添置及学科基地建设等费用。

4.图书资料、计算机软件购置费用。

5.课程、教材建设的费用和重要期刊论文的审稿费、版面费和学术专著(译著)出版费等。

6.项目与成果的打印、复印费用等。

(二)学术活动费主要用于旨在扩大学科在国内外影响力的相关活动,用途为:

1.组织学术研讨和举办学术会议等费用。

2.学科成员参加学术性会议的差旅费、会务费等。

3.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讲学费。

4.项目与成果的申报、咨询、论证、评审等费用。

5.围绕本学科前沿领域,面向国内外开展的学术研究、咨询合作等费用。

6.校企合作平台建设等与学科建设密切相关的其他开支(不超过总经费的10%)。

(三)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费主要用于学科团队建设和人才培养(研究生和优秀本科生培养),用途为:

1.学科成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及相关短期培训。

2.与外校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所产生的费用。

3.学科成员指导学生考取研究生、申报获得省级及以上研究项目的相关费用。

4.资助学生发表核心及以上期刊论文、出版专著(译著)以及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及访学(含合作培养)。

第三十一条一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应统一预算,由相关学科领导小组提交经费使用预算,经学院审核后报送学科建设处。

第三十二条一流(重点)学科经费使用必须遵循下列要求:

(一)学科经费不论来源渠道如何,均实行“集体决策,统一预算,分类使用,民主管理”的原则,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财务制度。对经费使用不当、建设成效不明显或造成严重浪费的学科,学校有权终止其经费资助。

(二)学科经费中的设备、图书经费应在学院范围内统一计划,学院应兼顾各学科的发展。

(三)学科经费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实行年度预算、年度使用、年度检查,建设周期期满后如有结余经费,在2年内继续由学科统筹使用,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相关规定收回。

第三十三条一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应由学科带头人负责审批,需经学科建设处审核后,最后在校财务处入账、报销。

第三十四条一流(重点)学科主办、承办或协办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符合《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学术交流活动基金资助管理办法》,在向科研处申请资助外,其余会务经费可以在一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五条学科经费使用情况应该公开透明。各级一流(重点)学科每年度应向全体成员公布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同时向所在学院报告。

第七章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也适用于市级及以上重点学科基地(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创新平台、研究基地、新型智库等)管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经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学科管理暂行办法》(浙越外发〔201492号)和《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学科(学术)带头人管理暂行办法》(浙越外发〔20152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