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研究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2-06-15浏览次数:25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研究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研究机构的管理,进一步推动我校科学研究工作,加强学科团队建设,服务人才培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设立及合作设立的研究机构(以下简称“研究机构”),包括各类研究所、研究中心、协同创新中心和智库等。学校外国语言文化研究院和现代经济管理研究院按专门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研究机构的设置,应立足学科前沿,整合学术资源,推进学科交融,凝练学术方向,汇聚学术人才,促进学术交流,有利于产生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增强参与重大决策、解决重大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四条  科研处根据学校的发展需要,负责研究机构的设立、管理、支持及服务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设立研究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学校总体办学要求,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发展规划与目标、突出的研究重点;以优势学科为基础、相关学科为

支撑,从事学科前沿、技术创新和服务、经济建设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在学术方向上应与现有学科和研究机构形成互补,避免重复。

(二)研究中心(所)是立足学科前沿,针对重大学术问题和现实问题开展科研活动,推动学术交流与合作的研究机构;协

同创新中心是面向科学前沿、行业产业、区域发展以及文化创新重大需求而与相关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合作成立的研究机构;智库以公共政策为研究对象,以影响政府决策为研究目标,以公共利益为研究导向,以社会责任为研究准则的专业研究机构。

(三)有相对稳定的研究人员和相应研究力量的研究团队,人员结构合理,有一支以中青年骨干力量为主体,专职与兼职相

结合的科研人才队伍,一般要求主体研究人员达到7 人以上,团队成员中高级职称或博士不少于3 人。

第六条  研究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负责人原则上应为教授或副教授,有丰富的科研经验,学术造诣较深、政治立场坚定、作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

领导能力。

(二)同一人员原则上不得兼任2 个及以上研究机构的负责人。

第七条  申报设立研究机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由拟设立研究机构所在学院(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研究机构申请表》,经所在学院(部门)

同意报科研处。

(二)设立研究中心(所)的,由所在学院(部门)根据学科专业发展需要统一规划,向科研处提出设立申请,经科研处审

核、专家论证、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发文公布。(三)设立协同创新中心和智库的,应瞄准国家区域重大战略需求与学术前沿,结合学校发展规划,由科研处会同相关单位共同策划。由行政挂靠单位向科研处提出设立申请,经科研处审核、专家论证、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发文公布。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八条  研究机构应当按章程及管理办法进行规范化运作,有计划地开展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活动,定期发布成

果报告。

第九条  科研处是学校研究机构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各学院(部门)为相关研究机构的行政挂靠单位。各学院(部门)应

加强对所属研究机构的领导,选拔好研究机构的负责人,规划好队伍建设,加强日常管理,督促其工作的开展。

第十条  研究机构负责人负责机构的日常运行管理;研究机构负责人每届任期一般为3 年。研究机构应设立学术秘书,负责

处理机构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研究机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研究机构的发展规划,落实科研分工并负责考核。

(二)根据科研任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分配和使用课题经费。

(三)领导并组织完成规定的科研任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保障科研工作正常、高效地进行。

第十二条  研究机构变更负责人、名称、行政挂靠单位,应向科研处提出变更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发文公布。

第十三条  研究机构的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计划任务书、科研合同书均须报科研处备案,立项后的课题经费必须汇入学校指

定的银行账号,学校财务处按项目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并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核算。

第十四条  根据校级研究机构的实际建设情况,学校给予一定经费资助。

第十五条  经费使用参照《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学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六条  研究机构的建设周期为3 年,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各研究机构应于每年1 月向科研处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科研处负责组织研究机构的考核与评估,对不合格者视情况要求限期整改或撤销。

第十八条  研究机构终期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科研工作实绩、科研活动开展及学科队伍建设等三个方面内容。对考核优秀的研

究机构,学校将给予表彰和一定额度的奖励;对管理运行不善,考核不合格的研究机构,学校视具体情况作出处理,对情况严重的提出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研究机构设置逐步实施总量控制,末位淘汰制管理。同时鼓励各学院成立院级研究机构,具体可参照本办法建设。

第十九条  研究机构运行中存在违法违纪现象的,对其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由各学院设立的研究机构经所在学院审核、批准后,在科研处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研究机构管理办法》(浙越

外发〔2014〕159 号)和《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2011 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浙越外发〔2014〕194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