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级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网站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2-14浏览次数:442

第一条  为支持优秀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繁荣科技出版事业,促进社会科学事业发展,特设立省级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资金(以下简称社科出版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科出版资金专项用于资助省级社会科学方面优秀的和重要的学术著作的出版。

第三条  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工作,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党的出版方针、政策,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努力为加速社会科学事业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国民素质服务。

第四条  社科出版资金的使用以国家、省社会科学发展政策与规划为导向,与国家、省社会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计划相结合,实行自由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议、择优资助的办法。

第五条  社科出版资金主要用于资助无出版经费的著作或弥补学术著作在出版过程中所发生直接费用的不足部分。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六条  社科出版资金的资助范围包括:

1、学术专著,即作者(或所在单位)在社会科学某一学科领域内从事多年系统深入的研究,撰写的在理论上有重要意义的学术著作;

2、基础理论著作,即作者荟集国内外社会科学某一学科领域的已有资料、前人成果,经过分析整理,撰写的具有独到见解或新颖体系,对社会科学发展或培养人才有重要作用的系统性理论著作;

3、应用性著作,即作者对社会经济实践重大问题作理论研究,能给社会带来较大社会或经济效益的著作;

4、社会科学译著、论文集原则上不属于资助范围;

5、教科书、工具书(包括辞书)、科普读物、通俗读物和资料汇编等,以及申请者与国外人士合作的成果暂不列入资助范围。

第七条         申请社科出版资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者必须是著作权所有者。受委托早班者须持有著作权所有者的委托书或法律证据;著作权属多人时,由主要撰写人或主编提出申请,并须有全体人员的签名。著作权必须不存在任何争议。

2、申请者已完成全部书稿。

3、申请者确无学术著作出版经费来源,或在出版时经费确有困难。

4、申请者在申请社科出版资金资助时,须持有与有关出版单位签订的合同书或协议书。

5、申请者在申请时,必须附有3名具有教授、研究员、编审或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同行专家的推荐书。推荐书必须客观、公正,有具体评价。

第八条  申请者须填写《浙江省省级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资金申请表》(见附表)一式三份,并附相应材料(一律用16开纸),如:完整书稿,包括书稿的“前言”和“目录”(至少到节),主要参考文献(注明出处、时间)和其他可反映书稿水平的材料(奖励情况、鉴定证书、学术评价),以及申请人所在单位的推荐意见、专家推荐书和与有关出版单位签订的合同书或协议书等。

第九条   社科出版资金的申请按归口分别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省社会科学院受理(以下简称受理机构)。

第十条  受理机构每年接受申请一次,受理时间为3月15日至5月15日。

第十一条  受理机构对申请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时间至5月30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学术著作送交评审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评审工作必须采取回避制度。评审专家或其直系亲属如有申请项目送交评审的,专家本人一律回避评审活动。

第十三条  受理机构根据专家委员会评审结果,审核并编制资助项目方案,8月底报送省财政厅审定。

为鼓励社会各界资助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推荐单位、出版单位、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等出资承担部分出版经费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资助。

第十四条  资助项目方案批准后,由省财政厅与有关单位联合发文,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根据通知与出版单位签订正式出版合同,并将出版合同复印件报送受理机构,据此拨付经费。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批准文件,将经费预算分别核定到省社联和省社科院,两单位根据资助项目名单和出版合同,按计划进度向出版单位拨款。

第十六条  省社联和省社科院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加强社科出版资金的管理,并接受财政部分的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社科出版资金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在出版时,须在扉页标注“浙江省省级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资金资助出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受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