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政策理论研究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者:网站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1-03浏览次数:307

  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政策理论研究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民研〔2013〕69 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全省民政政策理论研究规划课题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提高课题研究质量,现印发《浙江省民政政策理论研究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试行)》,请参照执行。
浙江省民政厅
2013 年3 月28 日

浙江省民政政策理论研究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民政事业科学发展,加快形成现代大民政新格局,省民政厅根据全省民政事业发展形势、民政事业发展战略部署及推进重大民政建设项目的具体需要,每年选择确定若干个亟需研究且技术性较强的课题,采取委托研究或招标方式由相关单位开展研究攻关。为规范浙江省民政政策理论研究规划课题(以下简称省民政规划课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民政规划课题用于支持对促进我省民政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的研究。研究成果必须对民政事业发展具有实际指导意义,具有推广价值,能够为各级政府制定民政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第三条 省民政规划课题面向全省民政系统、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四条 省民政研究中心负责省民政规划课题的选题、立项、跟踪检查、结题鉴定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和申报
    第五条 省民政规划课题包括重大委托课题和资助课题两类。重大委托课题是指根据全省民政事业发展需要和国内外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动态所拟定的研究课题,具有前瞻性、全局性和学术前沿性。资助课题是指由相关单位或个人根据各自的学科研究和实际工作需要提出的课题。资助课题包括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重点课题为针对比较突出的重大民政实践问题或学术前沿问题开展的综合研究课题;一般课题为在某一学科领域或工作范围具有重要研究意义的课题。
    第六条 省民政规划课题年度选题参考目录于每年第一季度在浙江民政网(网址:http://www.zjmz.gov.cn)公布,并寄发给省内各高等院校科研管理部门,作为申报者选题的参考依据。参考目录属于指明方向范围的研究选题,具体课题由申报者自行设计。
    第七条 凡具备主持或承担课题研究能力和条件的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均可申报省民政规划课题。申报人应认真填写《浙江省民政政策理论研究规划课题申报表》(附件一),向浙
江省民政研究中心申报。
    第八条 申报省民政规划课题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真正承担课题研究任务。课题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组织者和指导者,并确能担负实质性研究任务。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者,不得申请。
    2.课题负责人只限一人,一般应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称和行政职务,具备承担课题的组织能力和研究经验。
    3.实行一人申报一项的原则,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前三位成员不能同时申报二项以上(含二项)的课题。
    4.未完成省民政规划课题研究任务者(指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前三位成员),不得申报新的课题。
    5.申报课题的成果形式为专著、研究报告、论文等。专著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2 年,研究报告、论文时限一般为1 年。

第三章 立项和管理

       第九条 省民政研究中心对申报课题进行资格审查和初选,并从专家委员会中抽取一定数量的成员对初选入选课题进行评审。初选和评审坚持公正、择优的原则。各局处室课题可按照立
项要求单独组织评审。
    第十条 课题评审标准:
    1.选题对民政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可为党委、政府进行民政工作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论证,或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2.课题承担者对本课题研究领域的学术前沿把握准确,研究的基本思路和方法科学,观点明确且论证充分,具有创造性。
    3.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并具有较好的前期研究成果,经费预算合理。
    4.课题研究预期有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成果有使用和推广的可能。
    第十一条 通过专家评审的申报课题报批后,省民政厅下发浙江省民政政策理论研究规划课题立项通知。课题立项通知书下达后10 日内,省民政研究中心和课题负责人签订《浙江省民政政策理论研究规划课题协议书》(附件二)。课题负责人须承担按时高质量完成课题研究的信誉保证。
    第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须按所填报的《浙江省民政政策理论研究规划课题申报表》中的课题研究计划和《浙江省民政政策理论研究规划课题协议书》的要求组织开展科研工作。课题组不得任意调整成员,不得随意改变原定研究方案和研究计划。如确有必要,课题负责人须提出书面报告,报经省民政厅同意。
    第十三条 课题组应根据研究计划的进度,主动、及时向省民政厅汇报课题研究工作进展情况,提交课题阶段性研究成果。省民政厅对各课题的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各单位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重大委托课题和重点资助课题负责人原则上每两个月以书面形式填报一次课题执行情况。对重大委托课题实行中期检查制度,组织专家进行中期评估。对于一般资助课题,各课题承担单位自行负责中期工作小结,并上报省民政厅备案。对不按规定报送《课题执行情况表》或检查不合格者,缓拨课题经费,对严重违规的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课题:
    1.研究成果未通过第一次鉴定,经修改后仍未能通过第二
次鉴定;
    2.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3.擅自更改研究内容和计划;
    4.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
    5.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一年到期仍未完成研究任务;
    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课题的负责人和首席专家三年内、主要研究成员(指
前三名参加者)二年内不得再申请省民政政策理论研究规划课题,省民政厅将向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通报。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省民政规划课题经费来源为省民政厅相关专项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 规划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省民政研究中心在《课题协议书》签订后10 日内,将核准的课题经费拨付给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银行账户。对于重大委托课题,采取分三期拨款的方式,首期拨付课题总经费的40%,中期拨付40%,课题结题后拨付20%。重点资助和一般资助课题,采取分两期拨款的方式,首期拨付课题总经费的60%,课题结题后拨付40%。经费拨付需严格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课题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1.资料费:指开展课题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档案查阅、录音、录像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资料购置费等。
    2.国内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课题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
    3.小型会议费:指围绕课题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
    4.计算机使用费:指计算机上机费、录入费、软件设计费以及用于课题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
    5.劳务费:指为开展课题研究用于咨询、研究人员写作补贴、辅助科研人员劳务补贴等的费用。
    6.印刷文具费:指课题研究成果的打印费、誊写费等。
    7.管理费:指课题承担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管理费提取额度应控制在课题资助总经费的10%以内。不得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
    8.成果出版费:课题结项后的余款,可用于成果的出版补助。
    第十八条 成果鉴定费(包括鉴定专家劳务费、鉴定材料邮寄费、鉴定会会务费等)不在课题经费中列支,由省民政研究中心另行支付。
    第十九条 按课题研究进度拨付中期、末期经费。经课题中期检查和结题审批通过后,方能办理中期和末期拨款手续。

第五章 成果鉴定、验收和结项
    第二十条 为保证省民政规划课题研究成果的质量,课题最终成果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方能验收结项。
    第二十一条 重大委托课题和重点资助课题研究成果的鉴定由省民政厅组织进行。一般资助课题研究成果的鉴定由课题组组织进行,上报省民政厅审定验收。
    第二十二条 鉴定专家从省民政研究中心专家委员会成员中根据课题内容随机挑选。应用性、对策性研究成果的鉴定,必须聘请相关实际工作部门的领导和专家参加(人数不得少于1/3)。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人数不得超过2 人。课题组成员及顾问不能担任本课题的鉴定专家。
    第二十三条 成果申请鉴定程序:课题负责人应向省民政厅报送完整的课题成果、研究成果简
介,提出课题鉴定申请。课题负责人应向省民政厅提交下列材料:
    1.最终研究成果10 份;
    2.《浙江省民政政策理论研究规划课题鉴定结题审批书》(附件三)5 份;
    3.对课题成果进行社会推广或转化的建议1 份;
    4.上述材料的电子版。
    课题成果鉴定一般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通讯鉴定的形式,根据需要也可采用会议鉴定的形式。
    第二十四条 课题鉴定的标准和内容是:
    1.课题成果是否达到了课题预期设计要求;
    2. 成果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是否科学并具有新意,理论意义和学术价值如何;
    3.研究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和数据是否准确、完整;
    4.研究所运用的方法以及手段是否可靠、先进;
    5.成果提出的对策建议是否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预期综合效益如何;
    6.课题研究尚存在哪些问题和不足,尚需继续深入研究的问题是什么;
    7.成果是否通过鉴定,达到何种等级。成果的等级分三级:一级:在该学科或该领域处于省内领先(及以上)水平;二级:较好地达到了课题预期设计要求,在该学科或该领域处于省内先
进水平;三级:未达到课题预期设计要求,限期修改,不能通过鉴定。
    第二十五条 未通过鉴定的,允许课题组在半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
    第二十六条 课题最终研究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省民政厅同意,可以免于鉴定:
    1.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被厅局级以上党政机关完整采纳吸收的;
    2. 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被厅局级以上党政机关作为规范性文件下发的;
    3.已由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和出版社正式发表和出版的。属于上述情况者,应提交申请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连同最终成果上报。
    第二十七条 最终成果通过鉴定后,省民政研究中心负责办理课题的验收结项手续。

第六章 成果的宣传与推广
    第二十八条 省民政规划课题最终成果在正式出版、公开发表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均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浙江省民政政策理论研究规划课题”标志。由出版社出版时,应在封
面和扉页的显著位置注明同样标志。未注明者,不能作为该项课题的研究成果,省民政厅不予验收,并取消今后申报课题和有关评奖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 省民政研究中心、课题组和课题承担单位应充分利用刊物、报纸、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出版资助、教学、学术讲座等形式,加强对省民政政策理论研究规划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成果,省民政研究中心及时摘报省委、省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
    第三十条 凡正式出版的省民政规划课题研究成果,其著作权和版权归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办理,省民政厅对成果可非经营性免费优
先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省民政研究中心负责解释和修改。

   附件:浙民研[2013]69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