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校企合作管理条例(试行)

发布者:网站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1-01浏览次数:232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校企合作管理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企合作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宗旨,以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目标,本着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的方针,与企业在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建设、实习教学、教学评价、研究开发、招生就业、学生管理等方面开展深层次合作,全面推进校企合作,增强学校办学活力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二条 合作原则

(一)校企互惠原则。校企合作双方应坚持互惠共赢的方针。

(二)服务企业原则。学校以企业的人才需求为目标,主动深入企业调研,了解企业人才需求状况、用人标准、技术需求,积极为企业开展培训,急企业之所急。

(三)统一管理原则。校企合作是双项活动,校企双方的利益与责任必须高度统一,必须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检查考评。

(四)校企互动原则。学校与企业间以服务换服务,共建共享、共赢共进。

第三条 使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使用于学校、各二级学院(部、处)、各专业与企业在人才培养、实习实训、就业、招生、科研、技术服务、职业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

第四条 机构设置和基本任务

(一)机构设置

学校成立产学研合作指导委员会,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相关领导以及若干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组成,产学研合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处,科研处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统筹协调校企合作项目,实施归口管理。

各二级学院成立学院产学研合作指导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委员,各系主任和各教研主任、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若干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本院的校企合作工作。

(二)任务分工

校产学研合作指导委员会:

1.制定完善学校校企合作的总体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做好校企合作的合同管理、成果管理、以及重大项目的运作及管理;做好统计、总结等工作,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做好对各二级学院(部、处)校企合作工作的考核、评价,检查履约实施情况;完善校企合作工作的运行与管理体系。

2.提出学校重点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合作项目建设的建议,提供校长决策。督促对重点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建设、合作项目开展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适时为其提供各项服务。

3.做好校企合作工作的过程检查、资金使用、验收与评价等管理工作。

4.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模式,做好校内校外实训基地建设工作。

5.组织和督促各二级学院(部、处)合作工作的开展、做好校企合作的协调和协作工作。及时总结和推广各种校企合作先进经验。

6. 负责校企合作中的其他事项。

各二级学院在开展校企合作工作中的职责是:

1.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模式,做好产学结合、产教结合的SPT人才培养体系(12345人才培养体系)的创新工作。

2.加快校企合作向广度与深度发展,促进教学、科研水平、师资队伍质量全面提升,不断提高就业的签约率与对口率。

3.负责本单位的校企合作项目的联系、申报、运作、管理、成果的统计、总结、推广等工作,并形成文字材料,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自觉接受科研处对校企合作项目的年度效益评价。

4.提出本单位重点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培训基地、合作项目方案,供学校决策,并按照科研处提供的校企合作协议版式,起草校企合作协议,协议签署后及时交科研处备案登记。

5.负责本单位在开展校企合作中的经验总结、交流,自觉接受校产学研合作指导委员会在开展校企合作中的协调、指导与监督。

6.负责本单位校企合作中的各项经费管理,各项收入、费用支出严格按照财务规定执行。

第二章 合 作

第五条 合作企业(项目)条件

(一)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

开展校企合作的企业一般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国家支柱产业或通用产业类企业,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二)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

校企合作项目能促进教学、科研水平提升,带动学生实习实训、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

(三)不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范围

1.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

2.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合作方式

(一)顶岗实践合作模式

学生在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后,采用学校推荐和学生自荐的形式,到用人单位进行为期一年(或半年)的顶岗实习。学校和用人单位共同参与管理,合作教育培养,使学生成为用人单位所需要的合格技术人才。

(二)共建校外实习基地

学院根据专业设置和实习需求,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选择适合企业建立校外实习基地。实习基地是师生接触社会、了解社会的重要阵地,是培养学生职业素质、动手能力和创新精神、增加专业教师接触专业实践机会的重要场所;合作企业可以从实习生中优先选拔人才,满足企业日益增长的用工需求,达到“双赢”的效果。

(三)共建职工培训基地

根据各企业职工培训特点及不同培训方向或培训教学的需要,与相关企业建立职工培训基地。培训基地地点可设在企业或学校。

(四)产学研结合

发挥学校专业师资优势,加强校企合作科研开发和咨询,参与中小型企业的技术革新和科研课题研发,使专业建设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帮助中小型企业解决专业技术难题。

第三章 审 批

第七条 项目审批

一般性合作项目的审批分别由各部门自行负责,各二级学院(部、处)在签署合作协议前,要对合作企业的信誉与实力做详细调研;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得承诺超过学校规定的条件。校企合作协议签署生效之后需将一份协议原件报科研处备案存档。

学校对校企合作中的重大项目实行立项、审查、批准制度。重大项目是指占用学校资源范围大、数量大,或者学校投入大于5万元人民币(含5万元)的项目。重大项目的审批程序如下:

()立项

拟开展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的各相关部门需向科研处申请,办理立项手续。

()审查

科研处对重大校企合作项目进行初审,主要审查校企合作项目总体情况,校企合作项目合作企业资质,评价本校教师项目参与度,对实践教学的促进作用,是否符合实践教学需求,评价学生实践教学参与度,审查占有资源总量和成本的合理性,并提出具体意见,报校产学研合作指导委员会,同时视项目情况还可以召开专项论证会。

()批准

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经审查,提交学校产学研合作指导委员会审定通过后,由校长(执行校长)代表学校签署后方生效。

第四章  管 理

第八条 日常管理

学校校企合作项目由科研处统筹协调,实施归口管理。各二级学院(部、处)每学年要向科研处上报校企合作工作总结,及时反映校企合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在校企合作工作中签订的合同(协议)应及时交科研处备案登记。科研处将不定期对各二级学院(部、处)履行合同(协议)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 经费管理

各二级学院(部、处)在校企合作立项申请书中应详细说明项目预算,报送校产学研合作指导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期分批投入。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均应建立台账,单独收支和核算。未经批准,一次性投入和运行成本(材料、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能源费和其他管理、服务支出)不得占用其他专项资金。

第十条 资产管理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各二级学院(部、处)应明确协议书(合同)所设计的固定资产的权属,并列明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与学校的仪器设备,应根据学校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入账手续。校企合作合作项目设立的实训室符合学校校企实训室设置条件的,可命名为《XXX实训室》,学校亦可参照有关规定给与政策支持,并纳入合同(协议)范围,以合同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科研成果管理

科研处是学校科研成果管理部门。凡校企合作项目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均纳入科研处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科研成果归属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后的最终成果,各二级学院(部、处)应明确合同(协议)所涉及的校企合作项目的最终成果的权属。

()以学校为主体进行的校企合作项目研究,所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以学校为主体进行的校企合作项目研究,由校外合作单位投资开展研究,所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将署合作双方名称,系双方共同所有。

()本校教职工以学校名义进行的校企合作项目研究,所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其知识产权由三方协商确定。

()有校企双方共同申报的课题研究,其知识产权属合作双方共有,或双方协商确定其知识产权归属。

第十三条财务管理

校企合作项目中的费用支出、收入以及对外服务收入中学校的收益部分应按财务规定执行,不得体外循环或私设小金库。

第十四条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评估工作

校企合作项目应坚持年度效益评价或周期性评估工作制度。

(一)校企合作项目的年度效益评价

每学年结束前科研处组织各二级学院(部、处)对校企合作项目进行年度效益评价,主要从校企合作项目的资源使用、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科研成果、师资培训、社会培训、功能利用等情况进行年度效益评价,并按照合同(协议)规定检查履行情况。

(二)校企合作项目的周期性评估制度

合同期限在3年(含3年)以上的合作项目,合作中期应由各二级学院(部、处)申请,科研处组织周期评估工作,全面审查合同履行情况。

第十五条学校每年召开总结会,对当年的校企合作工作进行总结,对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并与年终部门目标考核、个人职称评定及评优挂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科研处。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